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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讀國之四維,聊融資租賃

            2021-04-07 來源:

              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傾可正也,??砂惨?,覆可起也,滅不可復錯也。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

              ——《管子·牧民

              等等,今天的主題不是大名鼎鼎的“國之四維”,而是引出融資租賃之“四維”。

               

              

              是的,融資租賃之四維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法律”、“監管”、“會計”和“稅務”。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上述“四維”,洋哥先蕩開一筆,帶大家看一個十多年前發生的有關“融資租賃”的案例報道。

              案例內容較多,大致的意思是

              擔保公司A為中小企業B融資擔保代償后,向法院起訴B主張擔保債權,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A的訴訟請求。

              執行程序中,承辦法官發現,B可供執行的財產僅有機器設備以及自建的4間廠房,如果按照正常的執行程序,應該要將上述機器設備及廠房評估拍賣,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A。但是A、B均表示,市場上現在有更先進的同類型產品,且這類機器設備不屬于工業通用設備,專屬性強,拍賣也未必能成交,徒然浪費時間和資金。這時,承辦法官想起了起源于美國的融資租賃。遂提出,將上述機器設備及自建廠房作價歸A所有,再由A將上述財產租賃給B用于開展經營,B每月向A支付一定數量的租金。

              作者總結:“一起看似毫無轉機的執行案件,通過新的執行方式,使得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獲得共贏,既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保護了中小型企業。

              我們的問題是,報道中的案例是行業所說的融資租賃嗎?讓我們回到“四維”,逐一分析:

               

              

              一曰:法律

              現行法律對于融資租賃的規定見于《民法典》735條和《合同法》237條,兩個條文內容完全一致,此處僅摘錄《民法典》735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735條

              二曰:監管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第2條第2款

              點評

              法律和監管從行為角度對融資租賃進行界定。兩者的不同在于,前者側重同,后者側重于“交易行為”,合同是交易行為的文本體現。

              案例報道信息有限,未明確租期和期后租賃物權屬安排,根據全文內容推測,應該在B向A償付完全部代償款及相應利息后,租賃物由B所有。如此,基本可以判斷:

              A和B有關機器設備的行為是法律和監管維度項下的融資租賃;

              2、自建廠房作為不動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無法判斷,在此不做評論。

              三曰:會計

              會計則從租賃物所有權實質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角度界定融資租賃,承租人承擔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所有權的最終歸屬并不重要。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第5條

              點評:

              A對B的代償款通常記做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原則上不會因是否發生該筆“融資租賃”執行而發生變化,基本符合會計維度的要求。

              四曰:稅務

              稅務有關融資租賃的規定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和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行為

              “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五)金融服務之貸款服務

              “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六)現代服務之租賃服務

              2、主體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點評:

              稅務維度下的融資租賃其行為與法律和監管維度沒有實質區別。但是,只有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即依法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才有權適用融資租賃行業相關的稅收政策,才是稅務維度下的融資租賃。

              結論

              分析至此,列位看官基本已經清楚了,我們平時所說的融資租賃到底是什么。

              從法律和監管維度講,他是一種行為;

              從會計維度講,他是租賃物所有權風險和報酬實質轉移的行為;

              從稅務維度講,他是經有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商事主體所從事的行為。

              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四個維度的行為才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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